在城市在每个角落,天天都会有不一样的工程在施工。施工方的规模也大小不同,关于施工方安全手段水平也不尽相同,会存在一些不负责的工人未采取安全手段,假如此时致使别人损害哪个赔?
关于工人施工未采取安全手段致使别人损害哪个赔这个问题,第一要弄了解工人和施工方的关系。
一般来讲,一项施工工程,包工头实质负责管理并负责雇请工人进行施工,工程款也由被包工头与业主进行结算,再由包工头向工人支付劳动报酬。一般工人与施工方是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。
依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讲解》第9条规定:“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,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;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,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,可以向雇员追偿。”
也就是说施工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为采取安全手段,若是是施工方的指令下那样应该由施工方承担赔偿;若是未按施工方需要采取安全手段,则是自己过错,施工方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。
假如当事人遇见施工工人未采取安全手段致使受伤的状况,可直接找施工方承担责任。他们拒绝赔偿或者将责任推给工人的话,建议可通过诉讼来维权索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