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婚姻法(2001年4月28日修正)
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,自始无效。当事人不具备夫妻的权利和义务。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,由当事人协议处置;协议不成时,由人民法院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。对重婚致使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置,不能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。当事人所生的子女,适用本法有关爸爸妈妈子女的规定。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讲解(一)(2001年12月24日)
第十三条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,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,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。
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,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,按一同共有处置。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些除外。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《中国民法通则》若干问题的建议(1988年1月26日试行)90.在一同共有关系终止时,对共有财产的分割,有协议的,按协议处置;没协议的,应当依据等分原则处置,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,适合照顾共有生活产、生活的实质需要等状况。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,应当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