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xx年2月,我和李某签订了一份合同,约订李某将它所有些一套产品房供应给我,价款为26.8万元。后我将房款给付李某,李某出具了收据,我入住该房到今天。当时,我因为身份证丢失没办理过户。上个月,我需要李某帮助办理过户流程时,李某却说因房价上涨需要我再支付3万元房款。请问,李某能擅自涨价吗?
读者刘青
律师解答:
从本案看,李某是不可以擅自涨价的。你与李某签订的房子交易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符合法律规定,为合法有效合同。依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全方位履行我们的义务。你按合同约定将全部购房款出货李某,李某亦将房子出货给你用,李某还应将房子产权过户到你名下,并配合你办理产权过户流程,以完成权利出货义务。李某提出因房价上涨,需要你第三支付3万元,是没法律依据的。